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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局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

日期:2015-06-08
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,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行政效能,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。近日,国家能源局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能新能[2015]163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  《通知》指出:
  一、各省(区、市)要根据本省(区、市)风电发展规划和全国年度开发方案的要求编制本省(区、市)年度开发方案。
  二、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 项目,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。
  三、各省(区、市)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全社会公布本省(区、市)的年度开发方案,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印发含 项目清单的核准计划。
  四、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需满足至少1年的测风时间,落实项目建设用地、规划选址等条件,并在当年完成核准,无法按时核准的项目作 废,不得用其他项目置换。对年度开发方案完成率低于80%的省(区、市),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。
  五、电网企业要根据年度开发方案中项目核准和投产 的时间,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,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,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。
  六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 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责任,建立相应的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,及时反馈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有关情况,做好风电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工作。
  省能源局将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加强协调,落实责任,及时开展相关工作,促进我省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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